共同体意识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需要在经济上增强物质力量,还需要在文化上增强精神力量。一个时期以来,在解决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问题上,我们侧重于物质力量的应用,相对忽视了精神力量的发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过程中,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提升、物质利益获得感的增强、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直接提高人们的精神水平和思想层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个民族在长期的交往、融合中而形成的精神性形态,是在尊重各民族特殊性、差异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得到共同认可的具有普遍性的精神性形态。各民族在彼此交往过程中不断“越界”,通过“合之又合”的机制,形成联结各个民族的共同体意识,维系和推进了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从现代国家建构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角度看,共同体意识具有很强的“证成性”。本文从共同体意识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底蕴,并在这一基础上系统梳理共同体意识的哲学证成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一些尝试性思考。

一、
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统一中界定共同体意识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1887年)一书中通过比较“共同体”与“社会”二者的不同,对共同体的内涵、特质、外延等进行了奠基性的界定。自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条件变化以及认识能力提升,共同体的内涵、外延和存在方式等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在全球流动加剧、社会分工发达的21世纪,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中,尽管共同体概念在结构化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却很难对其下一个得到一致认可的确切定义。这一概念往往显现出一种综合特性,它与共享的价值观、共同的精神信仰、有机团结、亲和熟稔等一系列积极内涵密切相关。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理论视域中,共同体可以指涉具有特定共同性的人类群体、职业性组织、地域性共同居住单元、共享伦理系统或宗教信仰的团体、象征身份特征的民族、国际交往中的国家以及非正式的社会文化综合体等。共同体既可以指涉具有明确边界的固定群体,又可以指涉那些偶发的或暂时的瞬时形态,因而厚薄不一。区别于滕尼斯对共同体的严格定义,社会学家鲍曼结合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基本存在境况给出了一个外延宽泛的界定:“如果说在这个个体的世界上存在着共同体的话,那它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一个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在鲍曼的《共同体》一书中,共同体指基于种族、身份、遭遇、任务、道德、观念等客观上或主观上的共同特征而构成的各种层次和性质的团体,包括基于共同理解或共同情感的狭义共同体、小规模的社区组织、最高政治层次的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等。

尽管共同体在内涵上无法形成一个确切定义,在外延上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界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客观特征。共同体之所以得到哲学社会科学的广泛而持久的讨论,是因为它揭示了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模式,更是因为这种模式指称积极的共善价值关怀,诸如团结、认同、友爱、忠诚等,用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确定感、安全感和归属感。一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辨识自我,共同体为个人存在和描述自我提供了公共的空间和语境。在这个空间和语境中,“我通过我从何处说话,根据家谱、社会空间、社会地位和功能的地势、我所爱的与我关系密切的人,关键地还有在其中我最重要的规定关系得以出现的道德和精神方向感,来定义我是谁”。人们在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和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具有集体共识的精神性形态,它是一定时期共同体成员的普遍实践意志,代表了对某些规范维度或价值信念的共同理解,寄托着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普遍性设想。所谓共同体意识,就是共同体中的个人或族群在共时性的和历时性的共同生活坐标中所形成的能动凝聚意愿、共同理想和共善价值规范。共同体意识表达了成员们共同的生活愿景,承载着成员们共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记忆,同时为共同体的存续与发展提供了内在精神支撑和心理归属。共同体与共同体意识不是单向的决定或认识关系,而是双向的互构关系。共同体存在方式的不同,决定着共同体意识的不同;与此同时,生成于共同体之中的共同体意识通过成员之间的互动起到了支撑甚至是重新构造共同体的作用。

作为社会聚合纽带的共同体意识能够给共同体成员带来归属感和认同感,有助于形成生活世界的整体性,也就是通过某种共享的价值信念和伦理规范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共同生活的理想由此获得实现的可能性。理想的共同体意识通常包含两个基本向度:普遍性和特殊性。从普遍性向度看,共同体意识超越个人的特殊性和私人性,建立起公共的价值尺度,确立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价值信念,凝聚共同体的统一性意志。从特殊性向度看,共同体意识并不排斥个体成员的独立价值存在,它不是要格式化成员之间异质性的价值观,它是在个人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之道即在差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普遍性和特殊性并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普遍性是包含着特殊性的具体普遍性,特殊性包含着普遍性。“在普遍性里同时复包含有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普遍性是以互不相同的特殊性为前提的,它不是抽象的同质性,离开特殊性,普遍性将没有任何意义。普遍性不是一个脱离具体性的抽象哲学公式,这样的公式可以被无条件地运用到任何特殊性的内容之上。特殊性也只有依据相互联结和相互共享的普遍性才能得到持续的存在和发展,二者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同形成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的整体面貌。

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的人们由于共享某些价值规范和理想信念等共同体意识而内在地发生关联,植根于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和实践活动的共同体意识对每一个具体成员的社会生活与未来愿景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具有特殊性和差异性的共同体成员来说,在面临共同体的普遍利益或公共事务时,坚持共同体意识意味着,他有义务和责任服从共同体所倡导的价值理想及其相应的价值规范。寻求和构建共同体意识,需要确立一个能将所有成员团结起来的共同奋斗目标,用以保证共同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降低共同体成员之间因分歧和冲突所导致的离心力。“这个伦理的实体构成个体的精神、生命和本质,是个体的基础,它把自身系统化在一个活生生的有机的全体里,并且同时把自身分化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中,而这些组成部分的活动正是为了产生全体。”共同体意识所追求的正是把个体成员的生命和精神团结在一个有机的伦理实体之中的共善,这种共善对于所有共同体成员来说体现了普遍性的品格。共同体成员的特殊性精神和信念在本性上可归结为“局部叙事”,而共同体意识由于其普遍性的品格则表现为对所有成员起到规范作用的“宏大叙事”。共同体意识存在的合法性总是与超越个人生命和精神的普遍意义关联在一起,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道为公的大同理想,还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理性王国和永久和平,向所有人显现的并不是个别思想家的主观创造,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据或文化根据。哲学以思辨方式介入对共同生活理想和价值信念的构造,对生活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作为概念化体系的哲学也只有不断地回到生活世界才能赋予共同生活理想以现实性的具体内涵。

然而,现实的生活世界是由社会共同体的全部成员共同创造的,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和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创造自己的生活,从而使生活世界呈现出无限可能的色彩和各种异质性的存在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体意识作为介入生活的规范性力量与个人的特殊性生活之间的关系将成为哲学不得不反思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哲学史上有两种代表性的解答:普遍主义的和特殊主义的。在普遍主义思维方式看来,共同体意识是成员从事一切实践活动的先验根据和尺度,它构成了成员无条件服从的普遍本质和规范力量。共同体意识成为抽象化了的绝对命令,它迫使一切特殊性只有遵循它的命令才能获得合法性存在,甚至对特殊性内容进行强制裁剪与切割,从而使其成为符合共同体规范的同一化存在。普遍主义的思维方式试图以共同体或共同体意识取代个人或个人意识,认为只要遵守和服从共同体意识,个人的生命就能够自然得到实现,离开共同体的生存实践和精神家园,个人的生命只是一个虚无化的存在。与之相反,在特殊主义思维方式看来,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先验的共同体意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性由于自身的特点、偏好及客观环境的不同无法升华为可以共享的普遍性,凡是把特殊性归结为普遍性的做法,都是对共同体成员的遮蔽。特殊主义思维方式认为只有超越普遍性的价值规范,从每个成员自身的特殊性情境出发才能使其生命和精神得到充分的自我实现。

在我们看来,上述两种思维方式都没能很好地处理共同体意识与个人存在之间的关系,都以一种非此即彼的方式简单地把二者割裂开来,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要么共同体意识成为令人窒息的绝对命令,要么个人的生命和精神由于脱离共同体意识的支持而得不到充分实现。正确的态度理应是,共同体意识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基本向度。共同体意识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普遍性的价值规范和理想信念,它生成于每一个成员的社会实践之中,既能容纳个人特殊性的生命存在,同时又能体现共同体存续和发展所需要的具体共相。这一方面要求个人的特殊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和地位,不能将个人权利的主张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与“自私”、“狭隘”等同起来。充分实现的个人生命既是为个人幸福创造条件,同时也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繁荣的重要特征。另一方面要求共同体意识也不能被特殊性的个人生命和价值取代,其普遍性品格对每一个成员的生命实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私人性”、“特殊性”的品格,同时又包含“公共性”、“普遍性”的向度,彼此之间的“共在”是人的存在的基本规定,每个人都必然地生活于共同体之中。在社会生活共同体中,形成和塑造的共同体意识对于调节个人之间的冲突和维系社会团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在社会历史的演进中探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底蕴

伴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提升,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在内涵上不断丰富,在外延上不断延展。宗族、乡村、职业、学会、企业、民族等都是共同体的形式,一个人可以是以上多重共同体的成员,从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承载多重的共同体意识。要界定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内涵和所指无法脱离具体的语境。在中华民族的语义场景中,共同体和共同体意识具有相对确定的内涵。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在长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互动交流中形成的聚合关系实体,它具有以下基本内涵。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形成的多元一体的关联性民族实体。“多元”指的是各个民族在自身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殊性,“一体”是指各个民族通过“合之又合”的过程逐渐磨合出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共同性,叠合成中华民族这一统一的民族实体。“我们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一体离不开多元,多元也离不开一体,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两者辩证统一。”其次,在内部关系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具有同一国民身份的各族人民构成,以友爱和谐、相互包容、互通往来的美好生活为导向。美好生活所指明的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方向,不仅有助于摈弃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超越狭隘的民族主义偏见,而且能够促进各族人民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中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最后,在对外关系上,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国民关系实体,以国家的主权范围为边界,强调中华民族相对于其他民族的整体意识,这是从王朝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客观性的精神形态,这一意识呈现了共同缔造的历史记忆、共同书写的灿烂文化、共同交往的感知与期许、共同奋斗的理想信念。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又表现为主观性的精神形态,既包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表象、回忆、想象、体验等较感性的主观意识,又包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推理、建构、认同、评价等偏理性的主观意识。它一经产生便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现实化和具体化,形成了具有相对确定性内涵的存在经验、价值规范、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这些精神性形态通过社会实践和生活交往反过来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存续和发展产生持久性的影响。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各族人民的共同价值规范和共同奋斗目标,“使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形成人心凝聚、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纽带”,从而规约着每个成员的价值选择,使其作出与这个共同体的规范相一致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一个均质化的同一实体,它是各个特殊性的民族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个普遍性的实体,其内部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尊重特殊性的基础上强调共同性和一致性,通过塑造相似的心理、情感,使成员对共同体产生亲和、认同的意识状态,从而减少成员之间的摩擦和冲突,维持共同体的良序运行。

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和特质可以看出,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个基本向度。从普遍性向度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对生命意义、生活经验和未来期许的共同追寻,使各族人民在差异性的基础上承袭和创生可以共享的具体普遍性。尽管各族人民在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却由于通过塑造相似或相同的价值情感和价值理念,产生了相互亲和、认同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这种性格特征和心理状态成为各族人民意识上的公约数,能够推动形成一个富有向心力、凝聚力、亲和力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从特殊性向度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立在各族人民的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甚至可以说以实现差异性的共同存在和发展为基本目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不是要追求消除各民族差异的同质性价值观,而是在差异中领悟共同,在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普遍性与特殊性内在统一的基本特质给我们的启发是: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各个民族在文化上和价值上的特殊性,要秉持“美美与共”的格局和胸怀处理各民族意识上的差异;另一方面,要在尊重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互鉴,积极推动共享文化和共善规范等普遍性内涵的生成。

近代以来,在抵抗外来侵略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逐渐觉醒,形成了自为的自我意识,从自在状态逐渐走向自觉状态。“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范畴,其丰富的文化内涵、价值信念是由各民族历经苦难、砥砺前行而共同缔造的,它凝聚了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历史,体现出历史连续性的特征。尤其是在近代以来,各族人民在内外多重困境中探索实现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道路或方案,凝聚成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共有精神家园。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时代任务和时代精神不同,其具体内涵和指向存在着显著差异,体现出历史方位性的特征。在中华民族共同奋斗和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其共同体意识的实体性内容不断充实,“折射出社会交往过程中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与中华民族从自在的民族实体向自觉的民族实体的历史转变相对应的是共同体意识从自在向自觉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自在与自觉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展历程中是相互衔接的,并非二元对立的分裂状态。在几千年来的时空交织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文化传统、历史记忆和伦理价值彼此叠加,构成了前现代无意识的、自在的共同体意识,这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和演进的历史文化基础。

自在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虚构、想象抑或是论证、推理出来的,而是积淀于各族人民日用而不知的生产活动和伦理道德实践之中。中华民族在文化传统和血缘脉络上虽然具有多重来源,但儒家文化构成了各个民族内部融合的主脉。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教化系统所确立的伦理道德规范使日常生活世界保持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它无意于建立排他性的一神论宗教及其相关制度或组织。“我们的礼教重视礼乐教化,重视道德的自觉,我们的社会就是靠这种礼乐教化和道德自觉来维系的。”这一孔儒教化系统在展开自身的时空交错中不断地吸纳和包容各种差异性与特殊性。礼乐教化遵循“有教无类”的原则,所有人都可通过教化而尽心知性、尽性知天,从而完成自己的生命和实现人生的意义。礼乐教化强调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伦日用,从人的自然情感中启蒙道德自觉,进而生成一套注重伦理实践的意义系统。这种基于人的自然情感的儒家教化系统一方面强调伦理规范和道德实践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吸纳族群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具有广泛的意义共同性和可付诸实践的有效性。对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普通人来说,礼乐教化既是可以感受到的理所当然的社会现实,又是具有客观内涵的意义结构。儒家的教化系统通过商贸交通、人口迁移、政令传递、文化往来等各种渠道渗入各族群的日常生活世界,吸纳了各地的差异性,塑造了各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伦理性知识。方言障碍、习俗差异、山川阻隔,都未能影响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和符号体系在各族群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存续和演进,它以共生和共享的方式具象到各地的生活实践之中,从而起到了使中华民族凝聚为一个共同体的纽带作用。

近代之前的中华民族自在的共同体意识是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自发形成的。从政治认同的角度看,共同体意识表现为对家天下的认同。“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浑融。国家是有对抗性的,而社会则没有,天下观念就于此产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国家观念极度缺乏。社会成员的国家认同基本上处在集体无意识状态,且容易被和自己日常生活内在一体的家庭、宗族等共同体形式遮蔽。人们对履行国家层面的义务没有兴趣,因而在近代西方列强侵入时,缺乏把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的政治共同体力量。在亡国灭种的危机中,中华民族开始凝结为一个自觉的共同体。梁启超、孙中山、李大钊等思想家和政治家尽管各自的政治立场不同,但在接受和运用“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促进民族意识的觉醒上却具有一致性。在西方现代民族观念和国家主权观念的引入和刺激下,各大政治派别在探索救亡图存的道路上都认识到要自觉建构把各族人民团结在一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抗日战争爆发后,各民族命运与共的共同体意识空前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多元一体格局得到高度认同。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成功探索出一条建构现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特色道路,实现了从社会与国家浑融为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和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变。在被动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国际环境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指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实现了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空前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界限不断被突破。各民族的特殊性文化交错并存,是文化自信和自觉的表现。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淡化狭隘的民族意识,有助于化解民族冲突和民族矛盾。推动各民族之间的共享文化建设,有助于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共同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导向。


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中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


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社会发生全方位、全领域、全民族的转型,中国人的存在形态、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革。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产生工具理性、经济理性,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扩张和渗透,这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偏失现象。在急剧的社会变革中,存在性的焦虑和本体的安全成为哲学必须回答的时代问题。我们从哪里获得精神上的安全感和确定感?如何建构具有自我同一性和意义共同性的认同感?如何判断自己在流动化社会中的位置?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40余年的理论研究和学术建构为解决这些普遍性的社会焦虑提供了重要启示。市场经济在全社会领域的深化既使得计划经济时代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以阶级归属为导向的自我认同感逐渐淡化,又使得个人丧失了乡土熟人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族、村庄、乡邻等)所带来的归属感。个人的主体性意识逐渐增强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发挥和运用,然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需要在社会共同体的认同中获得满足精神需要的意义共同性和团结一致的安全感。

共同体认同所带来的归属感是全社会每个人的精神需要,它的有效建构使得原子化的个体摆脱孤独感,从而与他人会集到某种共同认可的情感或感受之中。不分时间不分地域不分民族,每个人都要参与社会活动,都离不开对意义共同性或共同体意识的追寻。对共同体意识的理解和塑造是针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每个成员而言的,它是社会普遍需要,蕴含在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于它的开放性、流动性和广阔性,特殊性、差异性和冲突性作为必然存在凸显在公共空间之中。如何在特殊性和差异性之中寻求普遍性的和公共性的社会秩序成为现代社会必须解决的理论任务和实践任务。塑造包容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共同体意识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建构,对于在分化中寻求统一,对于在理性多元论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中建构新型的共同体意识,当代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回应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对共同体意识的哲学追问和反思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前提,它使民族团结与社会共同体的归属感密切联系在一起,这是社会层面上最广泛和最深刻的民族认同。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形成以实践为核心范畴的哲学观即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认为,实践观点贯穿于世界观、辩证法、认识论、价值观和历史观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部领域,达到了高度的理论自觉。实践唯物主义以实践为解释原则突破了西方传统哲学追求永恒真理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人与世界、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哲学观点和哲学范畴,为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了新型的哲学观。实践是有限的、具体的、历史的感性活动,以实践为范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样是有限的、具体的和历史的思想,它终止了永恒真理的哲学幻象。“无限的普遍理性的信念和绝对主义的理性设计的世界观,已经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对这种理性自负的反驳和矫正。”从作为感性活动的实践理解现实世界和人自身,自然会把后者看作是在历史活动中不断生成的存在。作为感性实践的理论自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终结了本体论的或还原论的理论哲学思维方式,但它同样需要理论思考和理论体系作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需要以实践为范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它不是为其方针、政策提供终极的稳固的哲学基础,而是提供一种探索性的、谦虚的且向现实世界保持开放的哲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实践看作理解现实世界的钥匙,现实世界成为感性活动不断对象化的历史性的世界,以此为切入点形成了深入社会历史本质向度的唯物史观。马克思把唯物史观概括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从这里可以看出,唯物史观以实践观点为立足点理解社会历史和各种意识形式,为超越观念论的辩证法提供了物质性的能动因素。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等作为无法超越的物质性条件,为思想和意识规定了可能性的空间。思想和意识与此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生活的进程,变成改变现实世界的精神性力量。哲学范畴和哲学思想植根于感性的实践过程,它是对这一过程的规律性和必然性的把握,因而成为包含现实性的具有普遍性的真理。唯物史观为理解和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新的历史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再是脱离感性实践的理论想象,而是在各族人民历史性的实践活动中凝聚成的民族意识。社会主义的实践活动规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可能空间,规范着各族人民的目的和意志。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历史生成性,社会实践的变迁使它经历了从自在到自觉的发展历程,并且这一过程不断地向未来延伸;另一方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是在实践基础上能动建构的结果,即人们在理论层面赋予这一意识以时代性内涵,使其获得客观化的思想体系。这一客观化的思想体系在历史变迁中不断被塑造,以稳固的精神力量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影响和指引下,各族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实践活动,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复兴。

实践作为社会性的活动不断生成和建构人与人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不但不排斥人的个性和特殊性,相反,个人独立性活动的展开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人如何生产人——他自己和别人;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在感性实践活动中获得了具体的统一。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不仅是对个人存在形态的事实性描述,而且还蕴含着引导个人行为的规范性内涵。每个人的生存命运、生活状态、价值实现都受到由所有个人构成的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共在关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生活条件。在合理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在实现自己的自由个性的同时,会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交往与联合。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尊重推动着“真正的共同体”的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强调命运与共的价值理念,主张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合作共赢的关系,与马克思的“真正的共同体”思想一脉相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主体性,另一方面又要变革与人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确立合乎人性的、与他人一体的社会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湮没个性和特殊性的抽象普遍性,而是既能实现每个人的个性又能彼此之间相互结合、相互共享的社会形式。

基于感性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把人看作是具有类本性的存在物。“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就是说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做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做类存在物。”只有从类存在、类意识、类本质出发才能把握人区别于物的真正本性。类本质中的类并不是把所有人直接联结在一起的抽象普遍性,也不是人的共同经验的简单加总,而是涵容人的具体性、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具体普遍性。实践活动在人的类本性和全人类之间建立了内在统一关系。马克思关于类本质和类关系的思想给我们思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世界意义和文明内涵提供了新的哲学观和思维方式:类哲学和类思维。在现代世界,随着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人类整体性问题的凸显,民族、地域、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已处在类的统一体系中”。以类思维和类本性为指引,人们才能超出国家、种族和信仰的差异,在全人类的视野中构建正义和文明的国际秩序以平等地维护所有人的生命尊严和生活价值。类哲学和类思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需要在类本位的世界格局中思考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前途和命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不是以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为前提的,而是主张全世界处于类的一体关系中,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命运和共同价值成为必须关注和考虑的对象。类哲学和类思维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打破资本逻辑主导的“东方”和“西方”、“野蛮”和“文明”分裂的世界格局,为世界不同文明体或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和互鉴,为超越西方的工具理性和个体理性,贡献了一种新的哲学智慧。

中华民族共同体已经从自在走向了自觉,并在全球一体化的世界格局和中国社会的深入转型中进入全面建构的阶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族人民在差异性和特殊性中寻求共同性和普遍性,各民族的意识与中华民族的意识处于内在一体的关系之中。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共同体意识和意义共同性的塑造不仅有利于各民族成员建立起共同的社会归属感,而且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更具凝聚力和包容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自觉意识和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实践促使社会大众与主导政治力量内在一体、上下联动,这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精神力量与认同资源。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不断赋予中华民族共同体以新的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不仅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且为全球治理提供了现实启示。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类格局,借助于哲学史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资源深入研究个人、民族、中华民族、全人类之间的相互关系,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实现,将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