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四周年!图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1-0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值此法实施四周年之际,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法律知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内容摘录:

  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来源: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委统战部共同整理